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我校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2022)》,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3+2”分段制等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前三年)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招生及教育教学部门要了解学籍管理相关业务知识和处理流程,明确职责划分,落实管理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每学期由学校成立专门工作组,安排时间对学生的在校情况进行核查,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五、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和纸质学籍档案。学校在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籍信息模块(以下简称学籍信息模块)中完善部分学籍信息。学籍信息模块包括学籍信息备案、毕业证书打印、学籍信息查询等三个功能。电子学籍档案和纸质学籍档案基本信息一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六、招生对象必须符合河南省中职学生入学条件,由学校招办负责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
七、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本,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八、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暂不具有学籍。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九、新生办理完入学手续后,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新生秋季电子学籍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春季电子学籍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
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后,学校需在学籍信息模块进行电子学籍备案,备案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20日,春季学籍备案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20日。新生电子学籍备案时间截止后,不再办理当年春季和秋季新生备案手续。学生学籍号会在录入“国家系统”后自动生成,校内学号由学校在学生确定班级后统一编制。学号编制规则如下:
年份后两位+招生批次代码(两位)+专业代码(两位)+班级代码(两位)+流水号(三位);
招生批次代码:春季(1);秋季(2)
专业代码:电力机车运用与检修(01);铁道工程施工与维护(02);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维护(03);城市轨道交通供电(0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05);航空服务(06);民航运输服务(07);计算机应用(08);电子商务(09);音乐表演(10);会计事务(11);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12);物联网技术应用(13)
如有新增专业,以此顺序类推。
班级代码:各专业下产生的01-99的流水号。
例如:21春车辆一班第一个学生的学号为2110101001;
21秋计算机二班第一个学生的学号为2120802001;
第三章 学习形式和修业年限
十、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至少1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或信息变更
十一、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生必须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由学籍科在“国家系统”和 “学籍信息模块”做相应处理。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不予处理,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十二、转学: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的,由转出学校通过全国学生系统发起转学申请,上传学生本人书写的转学申请,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学校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跨省辖市转学以及涉及转学学生30人以上批量转学的,需逐级审批上报省教育厅核办。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报双方省教育厅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毕业年级的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的学生不予转学。“3+2”分段制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学生由普通高中或技工学校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始前办理,需由转入的学校上传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材料的电子版。转入非省管专业的,报省辖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转入省管专业的,报省教育厅审核。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不允许转专业。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均应保存备查。
十三、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生处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3+2”分段制跨阶段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十四、留级: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总课程门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年级,不及格的课程可重修重考,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十五、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负责领导签字确认后,到学籍科备案,未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我校原则上允许学生休学一年,可申请一次休学。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申请复学,经学校学生处审核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复学后上随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复学后,达到修业年限,方能申请毕业。
十六、退学、注销学籍,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办理学校的正式退学手续后,由学籍科在“国家系统”进行退学和注销学籍处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认定其退学,并通知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如无法通知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仍不来办理有关手续的,可视为自动退学,学生电子学籍应按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超过3个月的。
十七、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十八、已注册学籍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生系统启动信息变更手续,上传派出所开具的户籍单、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等证明材料电子版,学籍主管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原件留学校备查。
第五章 学生档案管理
十九、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新生入学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录取审批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郑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表(包含学生基本信息、奖惩记录、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个人鉴定、考试成绩、操行评定、毕业鉴定、考勤统计等信息);
3.实习鉴定表;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6.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 体检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移交相关部门,暂无法移交的由学校归档保存。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二十、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及操行评定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毕业前取得至少一种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职业技能、艺术修养和体质健康等。
“3+2”分段制学习的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达到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水平,由学生本人和学校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可发放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
学校应通过国家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二十一、结业: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或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二十二、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十三、每年6月11日开始,省教育厅在学籍信息模块中根据各中等职业学校备案的学籍数据为中职毕业生办理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刷后交各中等职业学校,由学校粘贴毕业照片、加盖学校钢印后颁发给毕业生。
学校收到毕业证书后,应通过全国学生系统为学生办理毕业,为学生制作学习档案,学籍主管部门进行毕业审核,全国学生系统内毕业学生不再生成毕业证书号。学校核对信息并打印应届毕业学生名单加盖公章后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毕业生可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申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电子学籍信息服务
二十四、省教育厅依据学籍信息模块提供学生在校信息查询服务。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可查询学生本人电子学籍注册信息,社会部门及个人可依据毕业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在学历认证系统内对毕业信息进行查询、验证。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河南省教育厅发布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异议的地方,以河南省教育厅发布的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二十六、本办法由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中专部负责解释或修订。